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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9 (202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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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權物權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惟倘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經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產生「債權物權化」之法律效果。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債權物權化
、
公示方法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9 (202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詐害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獨立建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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