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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9 (202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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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詐害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故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仍將財產讓與數債權人中之一人,以優先清償該受讓人之債權,固同時減少其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惟債務人如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該讓與行為將致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有損害於其他債權人之權利,倘受讓人(即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詐害債權
、
優先清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9 (202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契約終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債權物權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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