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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8 (20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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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買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依民法第373條前段之規定,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尚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出賣人在未交付前繼續占有該物,僅屬債務不履行,尚難指為無權占有。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買賣
、
移轉所有權
、
交付
、
無權占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8 (2021: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68號
該期刊-下一篇
租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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