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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經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僅分割方法採行變價分割時,因於該判決確定時,不當然發生共有物變賣之效果,共有物之所有權主體尚未發生變動,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應延至變賣完成時消滅而已。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分管契約分割共有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6 (202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委任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遺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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