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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6 (20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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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委任契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明定。而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故不論有無報酬,因何理由,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均得隨時予以終止。縱使當事人間有不得終止之特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倘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強令其繼續委任,實與成立委任契約之基本宗旨有違,故不得以特約排除第54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委任契約
、
任意終止
、
信賴關係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6 (202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使用借貸——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0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分管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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