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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兩願離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5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其成立要件中之「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係為使雙方能有進一步冷靜思考之緩衝時間,並使第三人容易查考而增訂。是夫妻雖訂立離婚書面及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然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係法律賦與該方再為思考之機會,於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前,其兩願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兩願離婚離婚登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5 (2021: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
該期刊-下一篇 袋地通行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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