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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5 (202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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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又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為民法第274條所明定。準此,倘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所為之給付,致其連帶債務之目的已達,主債務人可同免其責,債權人即不得對主債務人再為請求。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保證
、
連帶債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5 (2021: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使用借貸——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
該期刊-下一篇
兩願離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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