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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執行職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僱用人藉由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享受其利益,且因其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及其適法與否,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輕易分辨,基於保護交易安全之目的,如受僱人之行為,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為僱用人所得預見並加以防範者,則受僱人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僱用人即應與之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受僱人與第三人間之交易行為,苟非執行該職務所必要,或非直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不能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或第三人明知或以具有一般知識經驗即得知悉該受僱人之行為,顯非執行職務行為者,即無受善意第三人保護原則保護必要,難課以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執行職務善意第三人保護原則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3 (202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過失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保護他人法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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