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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土地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契約年限屆滿,出租人不得收回。此所謂「契約年限屆滿」,不僅指契約明定租賃之期限屆滿而言,即契約雖未明定年限,然依租賃契約目的,如可認已達訂約目的之年限者,亦應包括在內,否則將造成土地所有與使用永遠分離之局面,當非立法本意。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契約年限屆滿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應有部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勞動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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