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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應有部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惟按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將共有土地之全部出賣於人,就同意出賣之共有人言,係出賣其自有之應有部分,並有權一併出賣未同意出賣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此種處分權乃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且非代理出售,自不生未同意出賣之共有人得為事後承認之問題。此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應為相同之解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應有部分代理出售事後承認公同共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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