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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2 (202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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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表見代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本人就他人以其名義與第三人所為之代理行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須有足使第三人就該法律行為信其有將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表見事實存在始可,不能徒憑持有他人之身分證件、印章及所有權狀等物品,即推認以本人名義所訂立之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表見代理
、
表見事實
、
授權人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2 (202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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