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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意思表示一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所謂「必要之點」,通常固指契約之要素,但對於契約之常素或偶素,當事人之意思如特別注重時,該常素或偶素亦可成為必要之點。倘當事人已視該常素或偶素為契約必要之點,而有所表示,其意思表示又不一致時,即難謂契約已成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意思表示一致契約要素常素偶素契約成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1 (202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法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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