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聯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訴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案是上海市首例石油掉期合約糾紛,也是上海金融法院評選出的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在該案例中,法院將“終止淨額結算條款”定性為“交易雙方對具體違約責任觸發交易提前終止合約安排,實質上屬於繼續性合同的約定解除”;將“提前終止款項”定性為“交易違約方在合同解除後對非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賠償非違約方因交易提前解除而遭受之損失”。然而,從交易實質出發,ISDA主協議項下的終止淨額結算和我國合同法語境下的“繼續性合同的約定解除”與“違約損害賠償”等概念的要件和效力並不一致。本文建議宜以其交易目的與交易慣例中的通常含義為依據,結合我國合同法制度,認定其性質為“合同義務的加速到期條款與兌現合約價值的結算條款”,據此認定其行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