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漢博等操縱證券市場案是我國第一起因虛假申報型市場操縱入罪的案例,案涉違法所得的認定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虛假申報型市場操縱作為一種短線操縱手法,在其違法所得認定上應與傳統“建倉─拉抬─出貨”等長線操縱手法的違法所得認定方法相區分。在違法所得的計算區間、交易量和價格三個方面,分析了唐漢博案對違法所得認定上存在的問題。從計算區間的角度出發,該類短線操縱的違法所得計算起始點更宜認定為第一次虛假申報的時間;計算的終點也應分類型加以認定。從交易量的角度出發,僅建倉未平倉的交易可不計入違法所得。從價格的角度出發,買入價格可以采用虛擬成本的方法,不用考慮系統性風險造成的價格波動因素。現有虛假申報型市場操縱存在兩個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其中撤回申報量標準以“日”為單位標準過高,且市場跟風申報較多也會導致操縱行為達不到入罪標準;而違法所得標準與操縱者造成的市場損失之間可能存在較大差距,以實際經濟利得衡量市場損失並不準確。對於虛假申報型市場操縱,或可以價格偏離正常點位的程度計算市場中交易對手的損失,來作為衡量該類操縱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