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於在調查階段的程序嫁接,《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賦予證監會自主選擇以行政處罰或是適用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即通俗理解的“行政和解”)進行執法的裁量權。第一百七十一條蘊含的程序裁量權,催生出行政處罰、適用承諾制度兩種行政作用方式協同配合、共謀監管執法目標的現象,蘊含著不同主體、多元權利義務相互交織的複合型法律關係。國務院2021年制定的《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大幅度放寬了前期試點階段“行政和解”的適用條件,在强化程序獨立性、提升執法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同時,實現了新制度與原有行政處罰制度的有機融合。承諾制度使整個證券執法過程在規範體系、價值追求、與涉案當事人的關係、評價標準等方面發生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