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租稅規避,就是在現行的稅務法規中,對同一課稅標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稅負不同的法規,納稅人為了規避重稅,選擇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來躲避之,亦即以法律形成可能性取得低稅負條件。
我國各稅法多訂有租稅規避的特別防杜條款,近年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已訂立一般防杜條款,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租稅規避,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本文首先簡要整理我國現行稅法中有關租稅規避的防杜規定,再從實務個案中挑選五個典型案例予以分析。包括:
一、以擴大書審制度規避稅負
二、利用國內投資公司之租稅規避
三、以境外免稅區公司操作之避稅管道
四、個人投資理財之租稅規避
(一)農業用地
(二)股利他益信託契約
從這些實務案例分析可以歸納出租稅規避的發生,多因租稅法規對於同一個課稅標的,同時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且與課稅標的相關的周邊法規予以免稅條件配合,才會造成納稅人有機可乘。例如,個人股利所得稅負與投資公司不同,個人長期持股轉入投資公司即有降稅效果,但移轉持股須有股票交易所得免稅條件配合。
準此,一個健全與公平的稅制才是防杜租稅規避的最佳良方,無奈立法者一再創造不公平的課稅條件,例如將要實施的境外公司CFC制度,個人與公司持股稅負仍有巨大差異,那麼在可預期的將來,CFC持股轉換的租稅規避必將盛行。從而,為避免從立法階段一再創造租稅規避空間,催生一個獨立於議會與稽徵機關的租稅公平審議機制,是一個美好的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