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租賃套房未符合安全設備與第三人介入之放火行為相結合,發生7人之死亡結果,涉及不作為犯及客觀歸責。在不作為犯論述方面,強調應從法規範評價作區分,其表示「行為人在自然歷程中之多重動作或舉措,究竟應成立作為犯或不作為犯,自應以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實質內容,亦即其整體行為在法規範評價之重點而為論斷。倘行為人履行注意義務之作為行為旨在避免第三人介入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產生之結果,而第三人之介入行為,亦實現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行為(即不履行其注意義務之不作為行為)所帶來之風險者,該行為人行為之評價重點應在於其違反注意義務之不作為。」據此,行為人行為在法規範之評價重點為未履行改善租賃套房安全設備之不作為行為,而非其租賃之作為行為。另在客觀歸責方面,本判決亦有精湛闡述:「行為人違反義務之過失不作為行為與結果發生之間具有義務違反常態關聯性,而該過失不作為並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該風險在規範保護目的範圍內已具體實現,且迄至結果發生時為止仍持續發揮其作用力,倘第三人行為之介入並未阻斷或排除行為人之過失不作為對現實事實之作用力,而重新開啟另一因果鏈而單獨導致結果之發生者,行為人過失不作為之先行為及嗣後介入之第三人其他原因行為,均為結果發生之共同原因,而同具有可歸責性。亦即行為人過失不作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如具有原因關係,縱令具體結果之發生,亦肇因於第三人故意或過失行為之介入,仍不影響其因果及歸責之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