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空白刑法屬於立法例外,基於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之法理,對於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應採取較嚴格之認定標準。其於本案表示,在運輸毒品罪,倘物件從起運輸送至入境國內時尚未經公告為毒品或僅屬較低級之毒品,其間因國家機關積極主動介入,未能依原先正常流程送抵收貨人,「卻於行政院公告為毒品或更高級毒品後,始由偵查機關依據物件收貨人資料及地址偽裝運輸業者將毒品交付收件者,與偵查機關製造收貨人犯意,或為引誘原即具有運輸較低級毒品犯意者為此暴露無異」。是為避免國家機關濫用偵查手段,並兼顧刑法上罪刑法定之不溯及既往及明確性原則,自應依具體個案,從嚴認定收貨人於接受物件當時其主觀上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所收受者為毒品,或係何種級別及列管之毒品,尚不能僅因收貨人於簽收時,該貨件已經公告為毒品或更高級毒品,即遽認成立運輸毒品或屬較高級之毒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