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提案問題是:「中華民國人民被訴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含香港與澳門)涉犯刑法第5條至第7條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法院究應以行為不罰為無罪判決,抑或無審判權而為不受理判決?」大法庭推翻過去實務見解,正確表示應為不受理判決。對此,大法庭依學理表達3項觀點:一、刑法適用法,在決定我國刑罰權之適用範圍,並作為刑事案件劃歸我國刑事法院審判之準據;二、刑法適用法就實體法面向,為可刑罰性之前提要件,即進入構成要件該當、違法及有責性審查之前提要件,決定是否適用我國刑法規定處罰,並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從輕原則;三、就程序法面向,則定我國刑事法院審判權之範圍,決定我國刑事法院是否得予審判,如無我國刑法之適用,不為我國刑罰權所及,且為訴訟障礙事由,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7款為不起訴處分,若經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6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而非為無罪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