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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208 (202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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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拘捕之前違反告知義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5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舉凡只要是在功能上相當於對犯罪嫌疑人為案情之詢問,不論係出於閒聊或教誨之任何方式,亦不問是否在偵訊室內,即應有踐行,並不侷限於製作筆錄時之詢問。告知義務之違反,發生在拘禁、逮捕之犯罪嫌疑人之前,因而取得之自白,是否招致證據禁止使用之效果,法律無特別規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決定該供述應否排除。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拘捕之前違反告知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208 (2022: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行使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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