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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206 (202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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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處置程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586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扣押物在國家機關占有中,扣押後,實施扣押之人員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並對扣押物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以及有無依第140條規定為適當之看守、保管等,均係扣押行為完成後之處置程序,非屬扣押之生效要件。本案中,縱使嗣後經調查局承辦調查員等人依檢察官指示啟封勘驗,補製作詳細扣押物品目錄表時,上訴人及相關人員未陪同在場,依上開說明,亦不影響先前搜索、扣押程序之合法性。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處置程序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206 (2022: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情節最重大之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22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同一法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10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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