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對此,本判決認為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僅限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對應於我國刑法所規定故意之類型,並就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相較,依體系及目的解釋,應限定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之極嚴重罪行;自我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直接、間接故意之意欲要素(有意、不違背其本意)以觀,間接故意之意欲要素既為強度較低之「不違背其本意」,則基於間接故意之殺人罪行,並非蓄意犯罪,即非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亦符合該公約嚴格限制其適用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