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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106 (20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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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告訴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0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法定證據方法(被告之供述、人證、鑑定、文書、勘驗),認為告訴人是向司法警察機關或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而要求訴追之人,並非法定列舉之獨立證據方法,故以告訴人所陳親身經歷之被害經過,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時,其證據方法即為證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告訴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106 (2021: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目的性限縮——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8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網路犯罪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0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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