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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傳訊被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規定「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因此被告之所在不明時,檢察官倘認偵查已完備,仍得逕行提起公訴,推論出「檢察官縱未傳訊上訴人即提起公訴,於法尚無違誤」。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未傳訊被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12 (2020: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歸責法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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