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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責法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涉及被害人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認定。實務已普遍接受質問權容許例外的歸責法則和佐證法則(參見103台上2182判決),反映於本件案情,即下級審已盡促使被害人接受被告詰問之義務,惟被害人之父仍一再表示不願作證,被害人亦不願接通社工員電話,已無從期待被害人能於審判時經由詰問程序而為陳述,被害人之詰問權客觀上不能行使,非可歸責於法院;再者,原審判決未以被害人審判外陳述為唯一證據,而有其他補強證據,則原審就被害人審判外陳述經合法調查後,採為判斷依據,自無侵害被告詰問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歸責法則;佐證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12 (2020: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加重告知義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未傳訊被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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