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裁定重點有二。第一,第三人沒收之事後程序,現行法採取兩階段處理,類似於回復原狀及再審:前階段就聲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予以審查,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2而為裁定,其中第1項為駁回,第2項為撤銷原確定判決沒收部分(至於沒收確定判決實體上是否正確、有無違誤,則非所問);後階段才回復判決前原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3,依類似於重新判決之方式為之(即使結果與先前確定判決相同,仍為法之所許)。第二乃關於法官迴避。本判決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256號,關於法官迴避解釋意旨,除因受限於法院法官員額外,當改由其他審判庭處理,以維審級利益及裁判公平,並令當事人等甘服。本件聲請,原確定判決合議庭受理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詎原法院仍然分由原確定判決合議庭處理,是否符合法官迴避規定精神,猶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