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否已經起訴,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為準,而非以「所犯法條」為斷。如起訴書已記載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犯罪事實」,縱然漏載部分或全部「所犯法條」,仍應認為業已起訴。又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如未主張,從形式上可認係屬單一性案件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因其起訴對法院僅發生一個訴訟關係,如經審理結果,認定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他部分不能證明犯罪者,於此情形,應就有罪部分於判決主文諭知論處之罪刑,而就其他部分,經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論斷後,敘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以符彈劾主義一訴一判之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