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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犯罪是否已經起訴,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為準,而非以「所犯法條」為斷。如起訴書已記載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犯罪事實」,縱然漏載部分或全部「所犯法條」,仍應認為業已起訴。又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如未主張,從形式上可認係屬單一性案件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因其起訴對法院僅發生一個訴訟關係,如經審理結果,認定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他部分不能證明犯罪者,於此情形,應就有罪部分於判決主文諭知論處之罪刑,而就其他部分,經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論斷後,敘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以符彈劾主義一訴一判之原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犯罪事實;實質上一罪;不另為無罪諭知;彈劾主義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02 (202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通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緊急扣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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