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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通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所謂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就外國人而言,係為避免其涉訟成為被告,因未諳審判國當地之語言,所造成之語言隔閡,而剝奪其基於國民待遇原則所取得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而通譯係譯述言詞文字互通雙方意思之人,其功用係傳譯兩方語言或文字使彼此通曉,則所選任之通譯,當無須以被告國籍所使用之母語或文字為限,應認僅須以被告所能明瞭之語言或文字翻譯轉述雙方之意思,即已完足我國司法機關對外國人涉訟語文方面之照護義務。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通譯;譯述;國民待遇原則;照護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002 (2020: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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