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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害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受領之利益,原則上應由受損人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中「無法律上之原因」,即對於不存在之權利而為給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所謂侵害型不當得利(又稱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乃指無法律上之原因,侵害歸屬他人權益內容而獲有利益。由於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害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12 (2020: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擔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董事資訊請求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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