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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12 (2020: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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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建築物設置及保管缺失之所有人責任,並不以其係由所有人占有中,或其欠缺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為必要,倘建築物之缺陷與第三人之行為相結合而發生損害之結果,而所有人不具備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免責要件者,即應負該條規定之賠償責任。縱使該第三人亦具備侵權行為要件,對被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僅係建築物所有人向被害人負賠償責任後,得依民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向該第三人為求償之問題,並非建物所有人因而免責。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侵權行為;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第三人行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12 (2020: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借貸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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