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92年12月31日修正時,鑒於無線電波基地台等類似發射設備,其電波對人體之損害有無至今醫學界仍無法定論,實務上公寓大樓住戶每每面臨基地台設置之恐懼,故基於維護住戶身體法益、居住權益之考量,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於其專用部分設置無線電波基地台時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非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為之,且為保障少數,通過該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準此,該款規定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所設置於屋頂之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應係指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無線電台基地台不過為其例示,故只要於公寓大廈屋頂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者,即應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