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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旨在使基地與基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故共有基地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該基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亦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又優先購買權人接獲出賣人通知而未於10日內表示購買,固屬放棄;倘出賣人未為與買賣契約同樣條件之通知,縱承租人知悉出賣事實而未為購買之表示,仍不得視為其放棄優先購買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優先承買權;同樣條件之通知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11 (2020: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證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復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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