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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故承攬人須完成一定之工作,始有報酬可言。又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承攬人得請求約定報酬之工作發生瑕疵時,始負瑕疵擔保責任,倘承攬人未能請求報酬之工作,自無由令其負瑕疵擔保所生損害賠償之責。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報酬請求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11 (2020: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代理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信託讓與擔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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