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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而非積極破綻主義。以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則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離婚;重大事由;消極破綻主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9 (2020: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普通抵押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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