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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9 (202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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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普通抵押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物權編之不動產抵押權種類,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關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非不得於抵押權人聲請登記時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視為登記簿之附件,在該契約書上記載之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得視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惟必限於該附件所載內容,與登記之抵押權種類相容,如所設定係普通抵押權,且就「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已有特定債權之記載,其附件所載擔保之債權範圍卻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不特定債權,該附件記載之債權即不生普通抵押權之物權登記效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9 (2020: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可預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離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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