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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7 (202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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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混合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若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係由承攬之構成分子與委任之構成分子混合而成,各具有一定之分量,且各該成立之特徵彼此不易截然分解及辨識,當事人復未就法律之適用加以約定時,其既同時兼具「事務處理」與「工作完成」之特質,即不能再將之視為委任或承攬契約,而應歸入非典型契約中之混合契約,成為一種法律所未規定之無名勞務契約。復以委任契約為最典型及一般性之勞務契約,為便於釐定有名勞務契約以外之同質契約所應適用之規範,俾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依循,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庶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確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混合契約;委任;承攬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7 (2020: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推定租賃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定停車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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