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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7 (202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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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或係轉述第三人之陳述,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侵權行為;名譽權;合理查證義務;阻卻違法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7 (2020: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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