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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4 (20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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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終止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所謂「重大事由」,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應斟酌僱傭契約之性質或內涵審認之。倘其事由已喪失勞務目的之信賴,如使僱傭關係繼續,對當事人之一方,已屬不可期待,而有害於當事人之利益,並顯失公平時,始得認為重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終止僱傭契約;重大事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4 (2020: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推定租賃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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