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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4 (20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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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同時履行抗辯;遲延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4 (2020: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律上障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推定租賃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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