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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制出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公寓大廈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如該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所明定。就私有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言,強制出讓制度雖係限制該區分所有權人財產權之行使,惟依其立法意旨,乃在該區分所有權人有嚴重違反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得向法院請求出讓該違法者之區分所有權,以維護住戶間之公共安全、社區安寧與集合式住宅之管理,提昇居住品質。此即基於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所為必要之限制。故在適用上,自須審酌其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及衡平性等一切情形,俾兼顧該區分所有權人及全體住戶之權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強制出讓;財產權;比例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3 (202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懲罰性賠償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裁定停止訴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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