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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定作人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所謂定作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之事項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因承攬人之執行,果然引起損害之情形;而指示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並無過失,但指示工作之執行有過失之情形而言,故定作過失及指示過失,係二個不同之負責態樣……。次按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有其獨立自主之地位,定作人對於承攬人並無監督其完成工作之權限,如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倘與定作人之定作或指示無關,則依民法第189條規定,定作人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定作人責任;定作過失;指示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3 (202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約定金過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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