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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003 (202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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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防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消防法、設置標準及回收管理手冊有關資源回收場設置滅火器之規定,係為預防資源回收場發生火災時得以滅火器速行滅火,俾免火勢迅速延燒,造成公共危險,致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至引起火災之原因則與上開規範之保護目的無涉。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消防法;設置標準;回收管理手冊;保護他人之法律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003 (2020: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雙務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9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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