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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2 (2019: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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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3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回復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併存;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2 (2019: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司負責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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