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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912 (2019: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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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司負責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公司負責人於執行不動產投資案之評估分析時,如其長期利益係為結合鄰地整筆開發,即應以最大誠實態度謹慎評估分析短期內整合鄰地之可行性及鑑估購入標的之個別價格,而詳實分析投資利弊及風險以決定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俾以推估購入標的之合理價格,達成謀求公司利益並保障要保人或受益人權益之目標,方得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落實執行公司之不動產處理程序之規定。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公司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912 (2019: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委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再字第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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