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是一個父姓與漢姓/名常規屹立不搖的社會。經歷了長年來強制從父姓與使用漢名的法律壓迫,即便近三十年來在原住民運動與性別運動的努力下完成數次自由主義的法律改革,擴大了個人與父母的姓名選擇與約定權,包括在1995年修改姓名條例(允許原住民使用傳統名字)、2001年制定原住民身分法(允許原漢父母約定子女使用原住民一方的傳統名字或姓氏)、2007年修改民法(允許父母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仍然只有極少數的父母約定子女從母姓或使用原住民的傳統名字。在全臺灣的人口中,有95.82%的人是從父姓(內政部戶政司,2018:55),經由父母約定從母姓的新生兒僅佔所有新生兒的2.78%1;在全臺灣的58萬餘原住民人口中,回復傳統名字及以傳統名字申報出生登記者只有5670人,僅佔0.97%2。因此,透過法律改革所承認的個人與父母的選擇約定權僅稍微鬆動了父姓與漢姓/名常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