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數據賦權密切相關的利益衝突凝聚在數據企業、用戶、數據企業的同業競爭者三方之間。在不同場景下,三方主體可能形成多元化的利益衝突形態,這正是數據賦權問題複雜性的根源所在。影響數據利益衝突形態的因素有二:一是數據是否承載個人信息,二是數據是否公開。數據可據此分為不承載個人信息的非公開數據、承載個人信息的非公開數據、不承載個人信息的公開數據以及承載個人信息的公開數據四類。四類數據對應四種現實的利益衝突形態,需要差異化的規則設計。對此,在權利架構上,以數據企業享有完整的數據財產權為基礎,同時確立個人信息權益優先和公開數據合理使用兩項限制,可以富有彈性地容納不同數據利益衝突的協調方案,實現“有利益衝突時加以協調,無利益衝突時各行其是”的規範效果。數據財產的權利規則也得以在此基礎之上有序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