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帶來新的風險,傳統的法治理念及其系統性制度設計所形成的普遍主義法治秩序,面臨嚴峻挑戰。既有研究因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的缺位,以及缺乏統一的網絡數字法理支撐,未能形成一個獨立的有共同話語基礎的知識群體,使網絡空間治理相關問題的解決呈碎片化狀態,並在實踐中表現為一種應急治理模式。應當立足網絡空間治理的整體,形成一個數字法學研究共同體,澄清數字法作為一種新興領域法的外部總體特徵和內部屬性,明晰作為數字法學核心的算法的法理。在此基礎上,凝聚數字法學的基本法理共識,構建並完善系統且邏輯自洽的數字法律制度,明確數據安全的優位性和核心性,劃清網絡空間各類公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的界限,並對算法進行全方位的規制,實現對網絡空間從數字法理到相應制度的善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