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公司法依公司種類之不同,對於股東行使帳簿閱覽權(查閱權)之要件及查閱範圍,設有差異性規定。如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除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僅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外(公司法一一八Ⅰ),不執行業務股東得行使監督權,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公司法四八、一九、一一五),其帳簿閱覽權之行使要件較寬,且查閱範圍廣泛。反之,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章程或簿冊(公司法二一),其行使要件較嚴,且明文列舉得查閱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