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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511 (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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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意外驚喜
作者
楊雲驊 (Yun-Hua Yang)
中文摘要
發現真實雖然是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但非謂為達此目的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任何證據。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一五五條第二項即明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另外釋字第五八二號亦進一步清楚指出:「刑訴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起訖頁
22-23
關鍵詞
法律保留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11 (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既了未遂之中止犯
該期刊-下一篇
垃圾焚化廠附近居民之訴訟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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