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基於殺人故意而對丙猛刺四刀後,因丙呼救乙前來,而停手未續刺,甲且應乙要求一同送丙前往醫院,甲的行為是否足以成立中止犯?依甲主觀認知,在猛刺丙四刀後,繼續行刺仍有可能,因此,甲此時還有機會改變心意中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故甲停止續刺並非係失敗未遂,仍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性1。惟檢驗是否符合中止犯要件前,應先判斷行為人的未遂係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理由係依現行法第二七條規定,行為人若因己意中止係未了未遂(著手中止),若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者,則為既了未遂(實行中止),二者適用中止犯的要件有所不同,故有加以區別的必要。 |